台 中 市 廣 告 代 理 職 業 工 會 組 織 章 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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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3.02.11第4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正實施 94.02.16第4屆第2次會員大會修正實施 97.01.15第5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實施 99.02.04第6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實施 100.01.26第6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實施 101.02.08第6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增訂實施 102.02.26第7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增訂實施 |
第一章、總 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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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一 條: |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其施行細則暨相關法令訂定之。 |
第 二 條: | 本會定名為「台中市廣告代理職業工會」以下簡稱本會。 |
第 三 條: | 本會以保障會員權益、增進會員之知識技能、促進會員團結合作、 促進勞資和諧、謀求會員福利、改善會員生活、建立優良職業道德 典範,並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。 |
第 四 條: | 本會以台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,會址設於台中市北區太原路二段 16 巷 1 號。 |
第二章、任 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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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五 條: | 本會之任務如下: |
一、團體協約之締結、修改或廢止。 二、會員就業之協助。 三、勞工教育及技能講習之舉辦。 四、圖書室之設置及出版物之印行。 五、會員保險、康樂事項之舉辦。 六、勞資爭議之處理。 七、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。 八、會員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。 九、勞工法規制定與修改事項建議。 十、勞動條件、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。 十一、有助於社會風氣之改善及社會公益活動之參與。 十二、合於本會章程第三條宗旨及其他法令規定事項。 十三、協助會員取得本業相關證照及技術訓練之服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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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、會 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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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六 條: | 凡從事以各種宣傳媒體廣告代理銷售,及設計繪製、攝影、模型、選 擇場所及裝置等工作勞工屬之,年十六歲以上之男女勞工均得加入本會為會員。 |
第 七 條: | 會員入會依照下列規定辦理: |
一、會員入會須填妥入會申請書及本業從業證明書,經理事會審查合 格並繳納入會費及一切規費始得為本會會員。 二、具有無一定雇主之會員而應參加工會所辦勞保者,為適應勞保條 例之規定,由理事會所組成之審查小組審查合格後先行程序辦理 加保,爾後提理事會審議或追認,其退會人員除比照上述程序先 行予以停權及退保外再提會員代表大會除名。 三、如有下列情事者不得為本會會員: (一)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。 (二)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。 (三)離職轉業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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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八 條: | 會員於脫離本會後即喪失會員資格,由本會定期清查退會,並須 繳還會員證及繳清一切欠費。 |
第 九 條: | 會員有發言、表決、選舉、被選舉、罷免諸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 權利。 |
第 十 條: | 會員有遵守本章程,服從決議案並按時繳納各種規費之義務。 |
第十一條: | 會員有違反本會章程規章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妨害本會名譽、信 用,經監事會檢舉屬實者,得按其情節輕重提交理事會議分別予 以警告、停權、除名等處分。惟除名處分應以會員代表大會過半 數之出席,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 |
第十二條: | 會員積欠經常會費、勞保費、健保費、互助金(一個月以上者),經 本會以電話及簡訊各乙次,雙掛號通知乙次,於期限內仍未繳納者, 工會將為其辦理退保手續,並依規定向勞、健保局呈報欠費名冊。 再提理事會通過後先予以除名;再提會員代表大會追認通過,且被保險人應放棄先訴抗辯權。 |
第 四 章 組 織 與 職 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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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條: |
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,必要時得依照規定,經理、 監事會議通過,函報主管機關核准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其會員代表 大會會員代表選舉辦法另訂之。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處 理一切事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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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條: | 一、本會設理事九人、後補理事三人、監事三人、後補監事一人,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投票選舉之。工會會員年滿二十歲者,得被選舉為工會理事或監事。工會會員參加工業團體或商業團體者,不得為理事或監事、常務理事、理事長或 監事會召集人。 |
二、會員代表登記參選理監事須繳交登記費貳仟元,登記費設專戶保 管。當選理事長、監事會召集人,需繳交出席保證金伍萬元;當 選理監事,需繳交出席保證金貳萬元,出席保證金設專戶保管。 | |
第十五條: | 本會理事應組織理事會,並互選三人為常務理事,由三位常務理事, 組織常務理事會互選一人為理事長,且理事長具當然會員代表資格,可擔任會員代表大會主席,駐會處理日常會務,並對外代表本會。 |
第十六條: | 理事會得設總幹事一人、祕書一人,幹事若干人處理業務。並設總 務、組訓、福利三組,各組設組長各一人。均由理事會通過聘任之。 有關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另訂之。 |
第十七條: | 本會監事組織監事會,互選監事會召集人一人,監察日常會務。 |
第十八條: |
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工會章程之修改。
二、財產之處分。 三、工會之聯合、合併、分立或解散。 四、會員代表、理事、監事、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、監事會召集人 之選任、解任及停權之規定。 五、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。 六、工會各項經費收繳數額、經費之收支預算、支配基準與支付 及稽核方法。 七、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。 八、基金之運用及處分。 九、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。 十、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。 十一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 |
第十九條: |
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 一、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。 二、擬定工作計劃及編撰工作報告。 三、編制年度經費收支預、決算。 四、基金之保管、運用。 五、辦理會員入會、出會之審查。 六、接納及採行會員建議事項。 七、執行其他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任務。 八、選舉理事長。 |
第二十條: |
理事長之職權如下:
一、執行理事會決議並對外代表本會。
二、處理並主持日常會務。
三、召開理事會議並擔任主席。 四、監督指導會務工作人員。 五、召開會員代表大會。 |
第廿一條: |
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 一、監察理事會執行大會決議案,選舉監事會召集人。 二、稽查本會各種會務之進行。 三、稽核本會經費收支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。 四、其他有關監察事項。 |
第廿二條: |
監事會召集人之職權如下: 一、執行監事會之決議。 二、召開監事會議並擔任主席。 三、綜理監事會日常事務。 |
第廿三條: | 本會理事長、監事會召集人及常務理事、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 期為四年,連選得連任;惟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。候補理事、監 事遞補時,以補足原任任期為限。 |
第廿四條: | 本會因業務需要得聘請顧問若干人及設置各種委員會,其組織簡則另 訂之。 |
第廿五條: | 本會辦事細則另訂之。 |
第 五 章 會 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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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廿六條: |
本會會議分為下列三種:
一、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。 二、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。 三、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。 四、理事會每月一次月例會。 五、監事會每月一次月例會。 |
第廿六條之ㄧ: | 會員五分之一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或理事會決議 、監事會決議時,由理事長召集會員代表大會。理、監事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理事長、監事會召集人認為必要時, 由理事長、 監事會召集人分別昭及臨時理、監事會議。 |
第廿六條之二: | 理、監事無故缺席理、監事會議連續二次以上者,視為辭職得提請理、監事會議通過停止其職權外,如理、監事資格經法院判決撤銷確定或經本會依法解任,遺缺由候補理、監事依序遞補,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,連續請假二次視缺席一次論。 |
第廿七條: | 理、監事會開會時必要時得邀請候補理、監事分別列席,並得受缺 席理、監事之委託代理出席,但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。 |
第廿八條: |
一、本會各種會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,均以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,以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議決。 二、會員代表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 ,每一代表以委託一人為限,委託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。 |
第 六 章 經 費 及 會 計 | |
第廿九條: | 本會經費之來源分為會員入會費、經常會費、會員勞工教育研習費、 舉辦事業之利益、捐款、政府補助、其他收入等。 |
第三十條: | 會員入會費不得低於其入會時之一日工資所得。入會費每人新台幣壹 仟元整,於入會時繳納之,退會時不予退還。倘若會員因故辦理退會, 工會將保留其會員資格半年,半年內再辦理入會,不需另外再繳納 入會費。若逾半年後再辦理入會,則依規定,應再繳納給工會一次 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整。 |
第卅一條: | 會員經常會費不得低於該會員當月工資之百分之零點五,會費每人每 月新台幣貳佰元整;互助金每人每月新台幣捌拾元整,每六個月繳 納一次,勞保費、健保費亦同。會員中途辦理退會時,退會隔月預 收部分一併退回。 |
第卅二條: | 會員應依行政院勞工保險局函:職業工會會員欠繳勞工保險保險費 ,請予以催繳,經催繳後,仍未繳納致影響工會財務正常運作,依 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示,得依程序除名,於除名退會之當日申請 退保。 |
第卅三條: | 臨時募集金或特別基金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函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徵 收之。 |
第卅四條: | 本會經費收支及財產狀況每三個月向理、監事會報一次,每年向會 員代表大會報告一次,會員經十分之一以上連署或會員代表經三分 之一以上連署,得選派代表會同監事會指派監事查核工會之財產狀況。 |
第卅五條: |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,其會 計年度依照政府規定辦理。 |
第 七 章 附 則 | |
第卅六條: |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,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,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 個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,如無法依章程或會員代表之決議處理 ,賸餘財產應歸屬會址所在地方自治團體。 |
第卅七條: | 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會法,工會法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規定 辦理之。 |
第卅八條: |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,修改時亦同。 |